马来西亚单方面离婚:对方不同意也能离
快速摘要
- 对方不同意也可以离,不需要对方签字。
- 须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并以通奸、不合理行为、遗弃满两年或分居满两年之一支持。
- 入禀前一般须先经 JPN 婚姻辅导,取得调解不成证明书。
- 证据是成败关键,入禀前先和律师检视手上有什么。
如果只有您一方要离婚,或者双方谈不拢条件,那就必须走第53条(Section 53 of the LRA)的单方呈请(Single Petition)。这条路比较长,但不需要对方同意。
唯一的理由,四种证明方式
依第53条,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但光是这样说不够。第54条要求您以下列事实之一加以证明:
入禀前须先经过婚姻辅导
依第106(1)条,单方呈请一般须先把婚姻问题转介至调解机构(通常是 JPN 婚姻仲裁庭),并取得调解不成的证明书。这一步跑不掉,除非符合该条但书列明的六项情况之一。(依第51及52条入禀者不在此要求的适用范围内。)
要提醒的是,豁免不容易取得。法庭在 Chin Pei Lee v. Yap Kin Choong [2010] 4 CLJ 843 中明确表示,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去辅导就给予豁免,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支持。详见:JPN 婚姻辅导与六项豁免。
程序
- 转介 JPN 婚姻仲裁庭,取得证明书(除非符合豁免)。请注意,依第106(5)(c)条,律师不得代表当事人出席仲裁庭程序。
- 草拟单方呈请书,依第57条列明孩子安排、赡养费与财产条款。
- 入禀高等法院并向答辩人送达文件。
- 答辩人可选择不抗辩或提出抗辩。
- 聆讯。不抗辩的案件较快;抗辩的案件需要提交证据与出庭作证。
- 取得临时判令,三个月后转为绝对判令(第61条)。
证据是关键
单方呈请和协议离婚最大的不同,在于您必须证明事情。讯息记录、照片、医疗报告、警方报案记录、证人。在决定入禀之前,先和律师一起检视手上有什么,这会直接影响结果。
常见问题
对方不同意,我还能离婚吗?
可以。第53条的单方呈请不需要对方同意。您需要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并以第54条列明的事实之一支持。
对方失踪找不到人怎么办?
如果答辩人遗弃且下落不明,这属于第106条列明的豁免情形之一,可以不必先经过婚姻仲裁庭。送达文件方面,法庭可以批准替代送达。请尽早咨询律师。
单方面离婚要多久?
一般六至十二个月。如果对方提出抗辩,时间会更长。
我需要证据吗?
需要。法庭不会仅凭指控就认定婚姻破裂,您必须提出支持第54条相关事实的证据。
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