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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离婚程序:完整八个步骤

快速摘要

这一页把整个离婚程序按顺序拆开,让您知道每一步在做什么、需要多久、需要准备什么。

第一步:确认资格

确认婚姻受《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管辖、已结婚满两年(第50条(Section 50 of the LRA))、双方在马来西亚拥有住所。未满两年者见结婚未满两年能离婚吗

第二步:选择呈请方式

双方同意且条件谈妥 → 联合呈请(第52条)。只有一方要离或条件谈不拢 → 单方呈请(第53条)。

第三步:调解机构转介(仅单方呈请)

转介 JPN 婚姻仲裁庭并取得证明书,除非符合第106条的豁免。详见JPN 婚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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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草拟与入禀

依第57条,呈请书须列明对孩子的安排、赡养费以及婚姻财产的处理条款。法庭会在批准离婚之前审查这些安排是否妥当。

第五步:送达

单方呈请须向答辩人送达文件。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刻意躲避,可以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

第六步:聆讯

协议离婚的聆讯通常很短,法官确认双方自愿并检视孩子的安排。单方呈请若对方不抗辩,程序也相对简单;若抗辩,则需提交宣誓书、证据并出庭作证。

第七步:临时判令

法庭批准后颁布临时判令(Decree Nisi)。此时婚姻尚未解除。

第八步:绝对判令

依第61条,临时判令一般在满三个月后转为绝对判令,法庭有权缩短此期间。婚姻在绝对判令下达时正式解除。详见临时判令与绝对判令

常见问题

离婚要去哪个法庭?

非穆斯林的离婚呈请在高等法院(家事组)处理。

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一般包括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支持案情的证据。单方呈请另需 JPN 调解不成证明书(除非符合豁免)。

我一定要出庭吗?

协议离婚通常只需出席一次简短聆讯。单方呈请若对方抗辩,出庭次数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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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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