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N 婚姻辅导:什么情况可以豁免?
快速摘要
- 依第51及52条入禀的(皈依伊斯兰教、协议离婚),根本不必经过这一关。
- 其余情况须先转介 JPN 婚姻仲裁庭,取得调解不成证明书。
- 另设六项但书,但法庭审查很严,不能因为不想去就申请豁免。
- 律师不得代表您出席仲裁庭,但可以事前替您准备。
很多人卡在这一步。走单方面离婚之前,法律要求您先把婚姻问题转介至调解机构,这通常是国民登记局(JPN)的婚姻仲裁庭。这一步跑不掉,不是可选的。
法律依据
依《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106(1)条(Section 106 of the LRA),除依第51及52条入禀者外,任何人不得呈请离婚,除非已先将婚姻问题转介调解机构,且该机构已证明其调解失败。
第106(5)(a)条另规定,调解机构须在转介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该婚姻问题。
调解机构的定义包括:由任何宗教、社群、宗亲或团体的适当主管当局为调解目的而设立的理事会、婚姻仲裁庭,或部长在宪报中批准的其他机构。
六项法定豁免
先要弄清楚条文的结构,这一点很多资料写错了。
一、依第51及52条入禀者,完全不受此要求限制
第106(1)条的开首明确写明「除依第51及52条外」。换言之:
- 依第52条的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不受此要求限制;
- 依第51条的一方皈依伊斯兰教——不受此要求限制。
这两种情形并不是「豁免」,而是根本不在条文的适用范围内。
二、另设六项但书(proviso)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第106(1)条的但书列明以下六项情况不适用此要求:
- 呈请人主张被对方遗弃,且不知道对方下落;
- 答辩人居住在国外,且在呈请日起其后六个月内不太可能进入本司法管辖区;
- 答辩人已被要求出席调解机构,但故意不出席;
- 答辩人被监禁五年或以上;
- 呈请人主张答辩人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
- 法庭信纳存在特殊情况,使转介调解机构不切实际。
重要提醒:豁免不容易拿
这是我们经常需要提醒客户的一点。法庭对这些豁免的审查相当严格。
在 Chin Pei Lee v. Yap Kin Choong [2010] 4 CLJ 843 一案中,原告以答辩人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为由申请豁免。法官认为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因而拒绝豁免,并明确指出,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去辅导就给予豁免。
法官同时说明,第106条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解,这一点在1971年非穆斯林婚姻及离婚皇家委员会报告中已确立。
实务上要注意什么
- 律师不能陪您出席。依第106(5)(c)条,律师或代表不得出席仲裁庭程序。但律师可以事前协助您准备该讲什么、带什么文件。
- 要拿到证明书。调解不成时发出的证明书,是入禀的必要文件。
- 不要浪费这个机会。即使您已决定离婚,这一步也是了解对方立场的机会,有时反而促成协议离婚,反而省时省钱。
常见问题
协议离婚需要去 JPN 婚姻辅导吗?
一般不需要。双方同意离婚属于第106(1)条列明的豁免情形之一。
律师可以陪我出席婚姻仲裁庭吗?
不可以。依第106(5)(c)条,律师或代表不得出席婚姻仲裁庭程序或代当事人行事。但律师可以在出席前协助您准备。
对方不出席婚姻辅导怎么办?
如果对方被要求出席婚姻仲裁庭但故意不出席,这属于第106条列明的豁免情形之一,您可以据此申请豁免并直接入禀。
辅导不成会拿到什么?
调解机构无法调解成功时,会发出证明书。这份证明书是入禀单方呈请的必要文件之一。
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