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快速摘要
- 处理的是婚姻本身在法律上有问题,和解除有效婚姻的离婚不同。
- 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两类,法律后果不一样。
- 重婚、未达法定年龄、禁止通婚亲等、未有效同意,都是常见理由。
- 门槛比离婚高,不符合的话正确途径仍然是离婚。
如果婚姻本身在法律上就有问题,您需要的可能不是离婚,而是婚姻无效的宣告。
和离婚的根本分别
离婚处理的是「一段有效的婚姻走到尽头」;婚姻无效处理的是「这段婚姻从法律上看根本不成立,或应予撤销」。
常见的情形
自始无效(void):第69条(Section 69 of the LRA)
- 结婚时任何一方已经合法结婚,且前配偶仍然在世、前一段婚姻仍然有效;
- 男方未满18岁;或女方已满16岁但未满18岁,而未取得首席部长/州务大臣依第10条签发的特别准证;
- 双方属于法律禁止通婚的亲等关系,且未取得依第11(6)条签发的特别准证;
- 双方并非分别为男性与女性。
可撤销(voidable):第70条
- 因任何一方无能力圆房,致婚姻未圆房;
- 因答辩人蓄意拒绝圆房,致婚姻未圆房;
- 任何一方并未有效同意该婚姻,无论是由于受胁迫、错误、精神不健全或其他原因;
- 结婚时任何一方虽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但属于精神紊乱者,其程度或性质使其不适合结婚;
- 结婚时答辩人患有处于传染状态的性病;
- 结婚时答辩人已怀有他人的胎儿。
第71条另订明可撤销婚姻的救济障碍:若呈请人在明知可撤销该婚姻的情况下,其行为令答辩人合理相信他不会寻求撤销,且批准判令对答辩人不公,法庭不会批准。就上述最后两项理由,法庭亦须信纳呈请人在结婚时并不知悉相关事实。
两者的后果不同
这项区分不是文字游戏。依第73(2)条,就可撤销婚姻所颁布的无效判令,仅就判令生效之后的时间撤销该婚姻。在此之前,该婚姻仍视为存在过。自始无效的婚姻则不同。
第75条另就无效判令下子女的婚生地位作出保障。
要件严格,先确认再行动
婚姻无效的门槛比离婚高,而且不同情形的法律要件与后果并不相同。
这点要留意:如果不符合无效的要件,正确的途径仍然是离婚。走错程序会浪费时间与费用。在决定之前,请把婚姻的具体情况告诉律师,由律师判断哪一条路可行。
孩子与财产怎么办
婚姻被宣告无效,不代表孩子的权益不受保障。关于抚养权与抚养费的安排,仍可依法处理。
常见问题
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离婚是解除一段有效的婚姻;婚姻无效是法庭宣告该婚姻自始无效或予以撤销。两者的法律要件与后果不同。
婚姻无效也需要等两年吗?
第50条的两年限制针对离婚呈请。婚姻无效属于不同的程序,依第67(c)条要求双方在程序开始时居住在马来西亚,不受两年限制。
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无效。依第5及6条,在原有婚姻存续期间缔结的后一段婚姻属于无效;第69(a)条亦将其列为自始无效的理由。此外第7条另订有刑事责任。
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