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的联合呈请
快速摘要
- 双方同意离婚,而且孩子、赡养费、财产都谈妥,才走得成协议离婚。
- 须结婚满两年。
- 不必先经过 JPN 婚姻辅导,所以比单方面离婚快得多。
- 条款一定要写清楚,写进判令后有法庭命令的效力。
如果您和配偶都同意离婚,而且对孩子、金钱和财产的安排也谈得拢,那么第52条(Section 52 of the LRA)的联合呈请(Joint Petition)是最快、最省钱、对双方伤害最小的做法。
什么情况可以走协议离婚
- 双方都同意离婚;
- 已结婚满两年(第50条);
- 对所有条件都达成共识,包括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安排、赡养费、以及婚姻财产的分配。
最后一点是关键。很多人以为「双方都想离」就够了,但只要有一项条件谈不拢,案件就必须转为单方面离婚。
协议离婚的最大优势:不必经过 JPN 婚姻辅导
根据第106(1)条,入禀离婚前一般须先把婚姻问题转介至调解机构。但该条开首写明「除依第51及52条外」。依第52条入禀的联合呈请根本不在这项要求的适用范围内,所以通常可以直接入禀,省下相当可观的时间。
程序
- 谈妥所有条件。孩子跟谁、另一方怎么探视、赡养费多少、房子和公积金怎么处理,每一项都要有明确答案。
- 草拟联合呈请书。依第57条列明上述所有条款。
- 双方签署并入禀高等法院。
- 出席聆讯。通常很短。法官确认双方是自愿的,并检视对孩子的安排是否妥当。
- 取得临时判令(Decree Nisi)。
- 三个月后转为绝对判令。依第61条,法庭有权缩短这段期间。
条款一定要写清楚
这个问题我们碰得最多。「孩子归母亲」四个字,在两年后会变成争执的源头。父亲什么时候可以探视?学校假期怎么安排?出国需不需要同意?写进判令的条款有法庭命令的效力,写得越清楚,日后越少纠纷。
常见问题
协议离婚需要去 JPN 做婚姻辅导吗?
一般不需要。第106(1)条明文规定「除依第51及52条外」,而协议离婚正是依第52条入禀,因此不在这项要求的适用范围内。
协议离婚要多久?
一般在六个月内完成,简单的案件更快。这已包含临时判令后三个月的等待期。
我们已经谈好了,还需要律师吗?
谈好条件和把条件写成法庭接受的呈请书,是两回事。第57条要求呈请书列明孩子的安排、赡养费与财产条款,法庭会审查这些安排。写得不清楚,日后执行时会出问题。
协议离婚后,对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
写进判令的条款具有法庭命令的效力,可以申请执行。这正是把条款写清楚的重要性。
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