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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家不回,可以离婚吗?

快速摘要

遗弃是第54(1)条(Section 54 of the LRA)列明的事实之一,适用于对方已经离开、而且离开够久的情况。

两年的要求

依第54(1)(c)条,呈请人可主张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连续遗弃呈请人满两年

「连续」是关键。如果中间有恢复同居,两年的计算可能会受影响。

谁离开,不等于谁遗弃

这是常见的误解。如果是因为对方的行为而被迫离开,法律上可能构成推定遗弃(constructive desertion),也就是说离开的一方并非遗弃者。这类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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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的情况

这其实是个好消息:呈请人主张被对方遗弃且不知道对方下落,是第106(1)条但书列明的第一项情况,可以不必先经过 JPN 婚姻仲裁庭。详见JPN 婚姻辅导与但书

送达文件方面,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寻获,可以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但您需要证明已经作出合理的寻找努力,所以请保留寻找的记录。

如果对方已经失踪很多年

在对方已长期音讯全无的极端情况下,法令另设有推定死亡并解除婚姻的程序(第63条)。依第63(2)条,若对方持续离开呈请人达七年或以上,而呈请人没有理由相信对方在该期间内仍然在世,这在举证上可视为对方已死亡,直至有相反证明为止。这属于另一种申请,条件不同。

常见问题

对方离家多久才算遗弃?

依第54(1)(c)条,须为紧接呈请前连续满两年的遗弃。

对方失踪找不到人,还能离婚吗?

可以。呈请人主张被遗弃且不知道对方下落,是第106(1)条但书列明的第一项情况。送达方面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

是我搬出来的,算我遗弃对方吗?

不一定。如果是因为对方的行为而被迫离开,法律上可能构成「推定遗弃」。这需要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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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为一般法律资讯,依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编写,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结果亦不同。请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您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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