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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女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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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女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离婚法

离婚对任何一方来说都绝非易事,尤其是当中牵涉到孩子。这就是为什么如果您打算离婚,您一定要知道您所享有的权利。以下是三条女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离婚法:

*在马来西亚的相关离婚法令:
A)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

B)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 (“GIA”)

1. 妻子或丈夫的赡养费 【LRA 第77(1)条,第77(2)条,第78条】

仅因为婚姻走到了尽头,并不意味着女方的前夫不再有抚养她的义务。一般而言,法庭认为为家庭投入多年心思的前妻仍需要合理的赡养费,尤其是当前妻扮演着家庭主妇的角色。 前妻不得不放弃拥有着独立事业的机会,如果前夫的义务在婚姻结束时就结束,那将会是很不公平的。

正如我们在“男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 3 条离婚法”文中提到的,法庭将会考量妻子/前妻的需求。赡养费的数额也会根据妻子的收入(如有)进行调整。

LRA第 78 条规定,主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评估赡养费,不管此赡养费占据了丈夫/妻子多少部分的收入,这将会考量到法庭分配给双方的责任程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不一定只有丈夫需要提供妻子的赡养费。根据LRA第 77(2) 条,在丈夫/前夫因精神或身体状况不佳而无法谋生的情况下,法庭能够判妻子提供赡养费给丈夫/前夫,并且法庭必需认为这是合理的。

2. 儿童抚养权【 LRA第 88 条、第 91 条、GIA第 5 条】

离婚后,双方将有平等的权利申请孩子的抚养权。这在GIA第 5 条中有所规定,母亲在监护权和抚养权的方面上与父亲享有相同的权利。

LRA第 88 条规定,法庭能够颁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父亲或母亲。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孩子不适合委托给任何一方的父母,法庭将把孩子的抚养权归于亲属或是儿童福利官员。

此外,为了儿童的利益,法律假定7岁以下的儿童最好跟随母亲。LRA第 91 条还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反的协议或法庭命令的情况下,母亲有权获得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这意味着母亲将有更多机会获得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除非父亲能够证明母亲是不合适的,而如果将抚养权交给母亲,这会对孩子的福利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在做出考量时,法庭也会尽量不改变 / 扰乱孩子目前的生活安排。父母和孩子的意愿也会是法庭决定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之一;无论如何,法庭还是会优先考虑孩子的福利。

3. 婚姻财产分配 【LRA第76条】

最常见的误解就是当一对夫妇提出离婚时,那共同拥有的财产将会被平分。一般而言,法庭会倾向于平等分配的原则。但是法庭在做出分配令之前,先必需要考量一些因素,例如:在金钱上付出的程度或为获得该财产而努力的程度,任何一方为共同财产欠下的债务,以及若有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在婚姻期间仅靠一方的努力而获得财产的情况下,法律还规定法庭应该考虑另一方对家庭做出的非金钱贡献的程度,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如有),并合理地颁发财产的分配或是售卖财产的收益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身为家庭主妇的前妻在婚姻期间没有出钱买房,她仍然可以享有一部分的房子,因为她已经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除此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包括了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并在婚后由另一方或双方一起为财产付出。打个比方,男人婚前购买的汽车,而妻子一直在支付汽车的分期付款或保险。尽管如此,通常对财产付出更多金钱贡献和放很多心思的一方将会获得更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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