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男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离婚法
三条男方应该知道的马来西亚离婚法
在马来西亚的相关离婚法令:
A)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
B)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 (“MWCMA”)
以上的法令描述着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与贡献。
1. 妻子的赡养费(LRA第 77 (1) 条、第 78 条、第 82 条、MWCMA第 5 条)
一般而言,除非是协议离婚请愿,法庭通常将命令男方提供赡养费给妻子/前妻。提供配偶赡养费的原理是好让妻子能够过上安稳的生活,而无需依靠孩子(如有)。
在决定赡养费时,法庭会如何评估呢?法庭会根据妻子的负担能力与需求,这会考量到婚姻持续的时间、双方的年龄以及丈夫是否在整个婚姻中在经济上支持妻子。这类似的评估不管此赡养费占据了丈夫多少部分的收入,这将会考量到法庭分配给双方的责任程度。
也有案件强调,就算妻子有份工作并且有自己的收入也并不意味着她没有资格从丈夫那里获得赡养费;但是,赡养费的数额可能会减少。此外,丈夫还得应注意,即使他在婚姻期间没有提供赡养费给妻子,也不代表他在离婚后不需要为妻子提供赡养费。
此外,根据MWCMA 第 5 条,如果丈夫向妻子提出以与他同住的条件下抚养妻子而妻子拒绝的话,法庭将会考虑这拒绝的原因并且执行该命令,即使丈夫通奸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也应该这样做。
另一方面,如果妻子通奸或无充分理由拒绝与丈夫同住,根据同一条法令,她则无权地获得赡养费。这也符合LRA 第 82 条的规定,其中从另一方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将在他或她再婚或与任何其他人通奸时停止。
2. 儿童抚养费(LRA 第 92、93 和 95 条,MWCMA 第 3 条)
马来西亚儿童的抚养费是根据 LRA 第 92 条定义的,包括“在考量到父母的能力而合理的情况下能给予的住宿、衣服、食物和教育”。
一般来说,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然而, LRA 第 93 条规定父亲有着提供儿童抚养费的责任:
• 如果他拒绝或疏忽地抚养孩子;
• 如果他抛弃了的妻子和孩子;
• 在决定离婚程序期间;或者
• 如果儿童将交由他人监护。
类似的规定也可以在 MWCMA第 3 条中找到。
换句话说,父亲的首要义务是根据他们在父母同屋檐期间所习惯的生活标准来满足孩子的所有需求。
在决定子女的抚养费时,法庭会考虑父亲的能力、支付能力以及父亲或父母亲的经济状况。
在孩子年满 18岁或不再有任何残疾时,父母则有义务赡养孩子。如果孩子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或培训,该义务应延长至完成此类教育或培训。
抚养孩子被接纳为家庭成员的义务(LRA 第 99 条)
虽然“孩子”通常被视为双方婚姻的结晶,但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该知道法律下“孩子”的定义还包括一方的孩子被接受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以及不是双方之间的“非婚生子女”。
LRA 第 99 条明确规定,即使“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孩子,只要他肯接受这孩子作为家庭成员,他则有责任抚养这孩子(当这孩子的亲生父母没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法院的最终考虑是确保儿童的福利。该男方抚养孩子的义务将在孩子被亲生父母领回时停止。
3. 儿童抚养权 (LRA第88条)
在判定孩子的抚养权时,法庭会以孩子的福利作为首要因素。原则上,双亲都有权利申请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双方与孩子的心愿,以及孩子是否能够发表独立意见。
通常,法律规定未满7岁的孩子应跟随母亲;但是如果父亲能足够证明孩子置于母亲的抚养之下对孩子不利,例如:母亲不适合照顾这孩子,那么法庭会把抚养权颁给父亲。然而,此证据必须非常充份,而法庭亦会认为通过抚养权的改变来打扰孩子的生活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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